加班费不仅仅意味着“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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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7-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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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春节加班费须依法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当班”等名义,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从而逃漏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 。
关于节日加班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这几年可以说是年年说,但年年都没有解决好。即便是很多地方把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在媒体进行公布,其执行效果也并不理想,不支付加班费的单位或企业,仍然很多。这从网民的留言当中就可见一斑。
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是一些用人单位“节约”开支、增加“利润”的惯用伎俩。效益差的用人单位,以资金缺乏为借口,少付或不付加班费;效益好的用人单位,则以“效益好、工资高、想来单位就业的人员多”为要挟,少支付或不支付加班费。职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只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这在客观上导致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的现象比较普遍。
近年来,虽然各级工会、劳动部门加大了这方面的检查、监督力度,加班不付加班费的现象有所改观,但变相不支付加班费或少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从表面看,是否支付加班费,只是一个“钱”的问题,但实际上这并不仅仅是一个“钱”的问题。
第一,是否支付加班费,反映着法制环境的好坏。一笔加班费,包含着对法律的遵守,对劳动者的劳动的尊重。让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为企业、单位劳动,就应当也必须支付额外报酬,这已是世界共识。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既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就应自觉严格地按规定执行。如果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支付加班费,就不仅仅是少支付职工几个“钱”的问题,而是对法律的践踏。所以,是否依法支付加班费,直接反映着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法制环境、法制意识是否良好。
第二,是否支付加班费,折射出劳动者地位的高低。我们常说,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其中,加班费问题其实就是一次检验。职工加班了,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但有的用人单位找出各种理由来少支付或不支付加班费,这充分说明某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不够尊重,对劳动者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所以,提高劳动者地位,是否能够依法支付加班费也可以从一个方面来说明。
第三,是否支付加班费,体现了对困难群体的保护程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凡是克扣职工加班费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临时工、农民工、短期工用得较多的单位。这些临时工、农民工来自四面八方,社会地位较低,缺乏依法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手段,出现损害他们利益的事后,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维权,往往只能忍气吞声。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某些用人单位随意损害、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因此,是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还是一个如何保护困难群体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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