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对处分不服,为何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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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7-5-1 9:5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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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颁布,是对《公务员法》的细化,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对于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标准,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打造一个“法治政府”。然而,对于公务员不服处分的决定的救济,条例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公务员只能向处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换句话说,公务员对于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只能向行政机关申诉,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请求司法救济。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能体现司法裁决终极的原则,也不利于行政机关自身打造“法治政府”,今后,应当修改法律,让对公务员处分的决定具有可诉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的处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有利于督促他们依法行政,但同时,在严格地对公务员作出要求时,也应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因为他们同样是公民。这种保护就是当他们对于处分决定不服时,提供中立和公正的救济程序。现行的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权利,虽然能为公务员提供一些救济,但这种救济程序上并不确保公正与中立,因为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毕竟与处分机关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他们接受公务员的申诉,可能考虑到与下级机关的情面等多种因素,而维持错误的决定。其次,由于行政机关的复议、复核一般不公开审理,也没有严格的程序,就不能较好地做到对事实进行认真审核,不能杜绝先入为主、偏听偏信等因素。
因此,行政程序的救济是不完善的。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可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甚至开除处分。但是,什么是“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认定标准完全由行政机关自身作出,如此,公务员即使是拒绝执行上级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受到处分,其合法权利也可能无法得到救济。相反,如果允许公务员对处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就能更好地体现救济程序的中立、公平与公正,也能更周全地救济公务员的权利。因为,司法机关毕竟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对行政机关具有监督功能,在身份上更能体现中立。并且,司法审理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庭审质证、判决说理,上诉程序等等,有利于制约审判者的恣意,有利于体现公平与公正。
允许对公务员处分的决定具有可诉性,实际上也是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打造一个“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体现在对外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也体现在对内的行政要依法进行,公务员处分的决定具有可诉性,也就是对行政机关的内部执法行为引入了外部监督,让法院来监督自身的内部执法行为,对公务员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合法,这样更有利于提高行政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事实上,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专家建议稿中,已经有人提出在现行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建议。
因此,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加强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纪律处分之后,笔者也希望加强对公务员权利的救济,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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