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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定黄金周期间加班每天工资至少87元


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07-9-29 9:52:00


      “十一”国庆节长假马上来临,很多人在这个长假里仍然会坚守在工作岗位上。节假日上班,工资如何计算?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记者采访了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以济南市市区为例,10月1日至3日,职工每天加班工资不得少于87元。
  
  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在7天国庆长假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加点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即使安排了补休也不能代替加班费。
  
  接下来的4日、5日、6日、7日是公休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不支付则需安排补休。
  
  黄金周期间的加班工资,应在次月发工资时发到职工手中。该人士解释称,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根据2006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济南市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610元(以下称市内五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540元,济阳县、商河县480元。也就是说,济南市内五区职工1日至3日加班,每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87元;4日至7日,每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58元。国庆节前夕,很多工作单位都会给员工发放一些福利,如购物卡。有关人士表示,“购物卡”和加班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工作单位的一种福利,并不能代替加班工资,否则就是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 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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