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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封路引发事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有责
来源:山东电视台 日期:2006-9-29

      因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关闭高速公路的措施,致使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对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前,《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遇有自然灾害、路面结冰、恶劣天气、道路抢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形,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关闭高速公路的措施,致使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发生重大事故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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