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十一加班费实施新算法 前3天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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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6-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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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在十一黄金周期间让职工轮流休息,一部分人从10月1日加班至3日,另一部分人从10月4日加班至7日,还有的分别于10月1日、2日和4日、5日加班,应该怎样计算加班费?”前、昨两天,不少人咨询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先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记者昨天采访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员获悉,按照从上月起施行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需要先确认“加班工资基数”,基数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份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来确定;对于劳动者上一个月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的方法直至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月份为止,计算方法同上。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10月4日至7日是调休的休息日,劳动者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0.92天。
前三天三倍工资
计算单位职工加班费的方法如下:假设职工在9月份的全额工资为1200元,其中加班工资200元,那么十一期间的日加班工资基数应为(1200元-200元)÷20.92日=47.8元/日。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工资应当不低于本人日加班工资基数的300%,具体算法为:47.8元/日×300%×3日=430.2元。如果企业不能安排职工补修,那么10月4日至7日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加班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算法为47.8元/日×200%×4日=382.4元。
若职工在十一期间分别于10月1日、2日和4日、5日加班,计算加班费的方法是:10月1日、2日每天加班费为日加班费基数乘300%,4日、5日每天加班费为日加班费基数乘200%,然后再把每天的加班费累加起来即可算出总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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