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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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山东电视台 日期:2007-10-27 9:3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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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近日对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做出严格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山东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交纳额按照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要参照已减免的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因素。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
山东省还规定,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以原价格为基准,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山东省要求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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