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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全残人员津贴调高 08年1月1日起调整

来源:济南时报 日期:2008-8-7 9:09:04


  山东省今天下发通知,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我市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为135元至12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按照《2008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5元至120元。其中,我市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为135元,2级的月增130元,3级的月增125元,4级的月增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据悉,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闻录入:王丽华    责任编辑: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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