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历经三次审议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获得表决通过。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有两点内容作出修改。一是为有效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机动车辆、配件以及擅自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车辆(包括车辆成品及配件)和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前稿只规定了公安交警部门及交通警察的有关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这一意见,办法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记者 黄强 实习生 李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