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山东省下发《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等重要措施,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缓缴社保费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齐个人账户资金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降低四项社保费
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得擅自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一是统筹地区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18个月以上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其他统筹地区下调30%。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50%。二是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不低于12个月以上待遇的,可以在2009年度内适当降低缴费比例。三是基本医疗保险仍实行双基数的统筹地区,要认真研究测算,尽快过渡为单基数征缴。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支持职工在职培训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职培训,要确定培训内容,拟定培训目标,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大纲,编制经费预算。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鼓励不裁员或少裁员
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可采取轮岗作业、待岗培训等方式,减少工作时间,增加作业班次。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降低职工工资;特别困难的企业,也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
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员的,要严格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虽然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的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规模裁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接续等各项工作;困难企业规模裁员的,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严格界定范围
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