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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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山东电视台 日期:2007-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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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号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解说:特别规定共20条,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根据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规定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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