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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颜斐)昨天,中国篮协和盈方体育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讨姚明、王治郅等国家队运动员形象使用费遭到失败。贵人鸟虽然未取得篮协授权,但其与广州市体育局有约在先,主观上没有过错,朝阳法院一审驳回篮协249万元的索赔请求。
2006年8月,贵人鸟公司以广州市举办的中美篮球对抗赛“运动装备合作伙伴”的名义,用姚明、王治郅、易建联等国家队队员形象,通过央视三套和五套对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同时,该公司还在福建省晋江市等地悬挂起了巨幅广告牌。对此行为,中国篮协和其授权的商业运作独家代理方盈方公司却认为,他们共同享有中国国家篮球队商业赞助、赛事经营运作等权益,贵人鸟公司的行为未经授权。
法庭上,贵人鸟公司拿出了公司与大赛组委会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他们是该项赛事的顶级赞助方和合作伙伴,有权使用涉案球员形象进行广告宣传。而原告方表示,组委会只是一个临时的组建机构,并没有独立对外签约的权利。事实上,贵人鸟是与广州市体育局签署的合同,但对方并没有资格授权中国男篮的肖像权。
朝阳法院认为,贵人鸟公司的行为不会对中国篮协和盈方公司获得的与国家队相关的商业赞助权和赛事经营运作权产生影响,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贵人鸟公司在客观上虽然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但其没有主观上的错误。作为大赛的赞助商,他们没有法定审查义务,这应由赛事组委会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