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考虑到民间创作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注意到民间创作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承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创作方面应起决定性作用,并应尽快采取行动,其第二十四届会议曾决定按《组织法》第IV条第4段的规定,保护民间创作的问题应形成一份给会员国的建议,于1989年11月15日通过本建议。
  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步骤,执行下述保护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本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
  大会建议各会员国将本建议通知负责保护民间创作问题的当局、部门或机构,并提请负责民间创作的各组织或机构予以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与负责保护民间创作的各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接触。
  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按大会规定的日期和方式向本组织提交其实施本建议情况的报告。
  
A.民间创作的定义
  本建议认为:
  “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B.民间创作的鉴别
  民间创作作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受到表现其特性的群体(家庭、职业、国家、地区、宗教、人种等)保护,并为群体而保护。为此,各会员国应鼓励在国家、地区、国际范围内进行适当的研究,目的在于:
  (a) 编制国家从事民间创作之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
  (b) 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收集、编索、记载)体系或以指南、收集指南、典型目录等形式发展现有体系;
  (c) 鼓励建立民间创作标准化分类法:即(1)编制民间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这方面的工作,(2)编制民间创作细目汇编,(3)对民间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来进行。

  
C.民间创作的保存
  保存涉及的是民间创作传统的资料,在不加使用或发展这些传统的情况下,保存的目的是使传统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有助于他们了解传说演变过程的资料。如果说,生动的民间创作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不能始终受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创作则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
  为此,各会员国应:
  (a) 建立国家档案机构,收集到的民间创作资料可在其中以适合的条件加以贮存,并供人们使用;
  (b) 建立一个国家档案中心机构,以提供某些服务(编制总索引,传播关于民间创作资料的情报以及适用于包括保护问题在内的民间创作活动标准的情报);
  (c) 建立博物馆或在现有博物馆中增设民间创作部分,以展出传统的民间文化;
  (d) 优先考虑种种表现传统民间文化的形式,因为它们突出这些文化现代或过去之见证(遗址、生活方式、物质或非物质知识);
  (e) 协调种种收集和存档之方式;
  (f) 对收集人员、档案人员、资料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人员进行从物质保存到分析工作方面保存民间创作的培训;
  (g) 为制作所有民间创作资料的档案和工作副本以及供各地区机构使用的副本提供手段,以此确保有关的文化团体能够接触所收集的资料。
  
D.民间创作的保护
  保护涉及到对民间创作传统及其传播者的维护,因为各族人民有权享有自己的文化,也因为人民与这种文化的结合力常常由于传播工具所传播之工业文化的影响而削弱。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在产生民间创作传统的群体内部和外部,保障民间创作传统的地位并保证从经济上给予支助。为此,各会员国应:
  (a) 以适应方式进行民间创作教学与研究,并将其纳入校内外教学计划,应特别强调对广义的民间创作的重视,不仅应考虑到乡村文化或其他农村文化,也应注意由各种社团、职业、机构等创造的有助于更好了解世界各种文化和看法的文化,尤其是不属于主要文化的那些文化;
  (b) 保证各文化团体有权享有自己的民间创作,同时还支持其资料、档案、研究等方面的活动以及传统的作法;
  (c) 在跨学科基础上建立各有关团体均有代表参加的全国民间创作委员会或类似的协调机构;
  (d) 向研究、宣传、致力或拥有民间创作材料的个人和机构提供道义和经济上的支持;
  (e) 促进有关保护民间创作的科学研究。
  
E.民间创作的传播
  应当使居民了解作为文化特性基本因素的民间创作的重要性。为了使人们意识到民间创作的价值和保护民间创作的必要性,广泛传播构成这一文化遗产的基本因素很有必要。但是在这样传播的过程中,为了保护传统的完整性,必须避免任何歪曲。为有助于公平合理的传播,各会员国应:
  (a) 鼓励组织民间创作方面的全国性、地区性或国际性活动,如庆祝会、联欢节、电影放映、展览会、研究班、专题讨论会、讲习班、培训班、会议等,并支持传播和出版这些活动的材料、文件和其他成果;
  (b) 例如通过提供补助金,通过在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他国家及地区传播机构设立民间传说研究者的职位,通过确保对传播机构收集的民间创作方面的材料进行适当归档和传播,通过在这些机构内部设立民间创作节目单位等方式,鼓励这些单位在其节目中使民间创作资料占更大的比重;
  (c) 鼓励各地区、各市政当局、各协会和从事民间创作的其他团体设立全日制民间传说研究者的职位,负责促进和协调本地区民间创作活动;
  (d) 支助现有教育材料(如根据最近实地收集的资料摄制的录像片)制作机构并建立新的机构,鼓励在学校和民间创作博物馆中及在国家和国际民间创作展览会和联欢节上使用这些材料;
  (e) 通过资料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机构以及在民间创作方面的专门简报和期刊,提供有关民间创作的适当资料;
  (f) 根据双边文化协定,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为从事民间创作的人士、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会晤与交流提供方便;
  (g) 鼓励国际科学界在接触和重视各种传统文化方面掌握适合的伦理学。
  
F.民间创作的维护
  民间创作作为个人或集体的精神创作活动,应当得到维护,这种维护应和精神产品的维护相类似。这一保护十分必要,通过这种手段可以在本国和外国发展、保持和进一步传播这种遗产,而同时不损害有关的合法利益。
  除民间创作维护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外,在有关民间创作的资料中心和档案机构里,有几类权利已经得到维护并应继续受到维护,为此,各会员国应:
  (a) 关于“知识产权“方面:
  吁请有关当局注意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方面开展的重要工作,但同时也承认,这些工作只触及维护民间创作的一个方面,故在各方面采取不同的措施是保护民间创作的当务之急;
  (b) 关于包含的其他权益:
    (1)保护作为传统代表的消息提供者(保护私生活和秘密);
    (2)通过注意使收集的材料完好合理地存档的方式维护收集者的利益;
    (3)采取必要措施,使收集的材料不致被有意无意地滥用;
    (4)承认档案机构有责任注意对收集之材料的使用。
  
G.国际合作
  考虑到加强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必要,特别是通过共同使用人力物力,实现以重新活跃民间创作为宗旨的民间创作发展计划和由一个会员国的专家在另一个会员国完成研究工作来加强文化合作与交流,各会员国应:
  (a) 与负责民间创作的国际性和地区性协会,机构及组织合作;
  (b) 在了解、传播和保护民间创作方面,主要通过下述方式合作:
    (1)交流各种情报和科技出版物;
    (2)培训专业人员,提供旅费补助,派出科技人员及寄器材;
    (3)促进有关现代民间创作资料方面的双边或多边项目;
    (4)就指定专题、特别是就民间创作资料和表达形式的分类与编索以及现代研究方
      法与技术,组织专业人员会晤、学习班或工作组;
  (c) 密切合作,以在国际范围保证各种权利所有者(团体或自然人或法人)在财物方面、精神方面以及与之相关的对民间创作的研究、创造、写作、表演、录制和(或)传播方面享有权利;
  (d) 确保在其领土上进行研究工作的各会员国有权从有关会员国那里得到各类文件、录像、影片和其他材料的副本;
  (e) 戒除一切有可能损坏民间创作材料、降低其价值或妨碍其传播的行为,不管这些材料是在其产地还是在其他国家的领土上;
  (f) 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护民间创作免遭种种人为的和自然的危险,其中包括武装冲突、领土被占领或各种其他性质之国家动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