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广告播出规则及价格表
 
一、 在山东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播出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符合山东省及本频道的有关规定。
广告公司应持有以下有效证明:
1. 广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2. 广告主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3. 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4.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它证明文件;
5. 发布广告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同时,广告公司还应持有客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正本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原件。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应持有前述中的2、3、4、5项证明文件。
二、 在山东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播出的广告,一律实行款到播出。
三、 在山东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播出的广告要在五天前预定,同时审验有关证明材料及广告播出带。广告播出带最迟在播出前三个工作日送到,否则,造成延误播出后果自负。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的,我频道有权拒绝和停止广告的发布。
四、 正在播出的广告如要求变更或停播,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通知我频道,经我频道确认后方可变更或停播;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送播、变更或停播要求的,我频道酌情受理,出现差错,我频道概不负责。
五、 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带在播出后如发生版权等纠纷,我频道不承担任何责任。送播的录像带自播出之日起,本频道保存一个月,如不声明,逾期本频道将自行处理。
六、 10秒广告价格为15秒广告价格乘二除三,20秒广告价格为15秒广告价格乘四除三,45秒广告价格为30秒广告加15秒价格,60秒广告价格为30秒价格乘二。
七、 广告指定头一或尾一位置加收15%;指定头二或尾二位置加收10%;指定头三或尾三位置加收5%,没有指定位置的广告将由我频道统一编排播放次序。
八、 因节目临时调整,广告在原定时间段内播出的为正常播出;因重大节目或特殊宣传活动等,导致广告提前或顺延60分钟以内播出的也为正常播出,均不予补偿。
九、 若对广告播出情况有异议,请于广告播出后二个月之内凭有效监播记录或录像带到本频道查询,经双方确认后,对确系我频道原因造成的漏播或误播,由我频道在原时段免费播出相同次数的广告。过期则视为该广告已正常播出。
十、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印制的《山东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广告播放规则》同时作废。
十一、本规则是《山东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广告发布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二、其它未尽事项由山东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广告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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